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机动车施救费、停车场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的,申办《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收缴分离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要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公示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申办《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道路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暂行收费标准
附件:
云南省道路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暂行收费标准
一. 托运费
单位:元
序号 车型 计费单位 往返20公里以 空车行驶每增一公里 重车行驶每 内基价(含20公里) 增一公里
(1) 二轮摩托车 元/次 50
(2) 三轮机动车 元/次 80 2 3
(3) 2吨(含2吨)以下货车,12座以下客车 元/次 180 2 5
(4) 2吨以上至5吨(含5吨)以下货车,13座至30座客车 元/次 250 3 7
(5) 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31座至40座客车 元/次 350 3 8
(6) 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41座至60座客车 元/次 500 3 10
(7) 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61座以上客车 元/次 700 4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