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货物必须是经省科技厅认定,且已出具《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必须与认定证书上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七条 本省出口企业外购外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供货方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权部门提供的有关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必须与认定证书或证明上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八条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认定期限,与
《目录》规定的年度相一致。
《目录》有变动的,企业必须自变动年度起重新申请办理新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的办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惠政策:
1、“出口报关单”与《认定证书》和
《目录》上的商品名称、商品海关代码完全一致的;
2、“出口报关单”与《认定证书》和
《目录》上的商品名称一致而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3、“出口报关单”与《认定证书》和
《目录》上的商品名称不一致而商品代码一致,且省科技厅出具的专家意见说明该出口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的。
第十条 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退税凭证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本省出口企业出口本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提供《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2、本省出口企业出口外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提供供货方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权部门提供的有关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
第十一条 退税机关在审核有关退税单证和电子信息无误的基础上,优先办理高新技术产品的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