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煤矿安全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蒲城县煤炭管理部门制定了《图纸交换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15项安全管理制度。铜川市制定了安全风险金抵押制度、事故报告制度、高瓦斯矿井管理制度等。
(五)各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工作力度较大。1998年以来渭南市先后关闭矿井390处;榆林市关闭非法和整顿不合格矿井462处,查处死灰复燃矿井5处;延安市关闭矿井330处;铜川市关闭矿井295处。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处罚力度较大。今年上半年,榆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处理了17起事故,罚款25.9万元,已收缴23.1万元;渭南办事处处理了316起事故,罚款21.45万元;咸阳办事处处理了32起事故和34个事故责任人,罚款23.125万元;铜川办事处处理了事故16起,罚款27.85万元,全部到位。
二、存在问题
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一)部分乡镇煤矿未严格按恢复生产必须取得“四证”的要求,存在缺证生产现象。如神木县部分矿井在未取得“四证”的情况下,仍继续违规生产。
(二)少数应关闭矿井未达到“三不留一闭毁”的要求。如韩城市桑树坪镇部分关闭矿井未达到“三不留一闭毁”标准。
(三)乡镇煤矿技术力量薄弱。有些重点产煤县县一级煤炭管理部门缺乏熟悉煤矿业务的人员;部分重点产煤乡的主管乡镇长及乡镇企业办管理人员不懂煤矿业务;煤矿业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煤矿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等问题比较突出。
(四)乡镇煤矿普遍存在着开采方式不安全、支护不到位、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能力不够、安全仪器仪表失效、矿井安全设施投入不够等问题和事故隐患。特别是神木、府谷部分煤矿顶板大面积悬空,没有有效支护,非防爆四轮车下井作业等问题和现象仍然存在。
三、整改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一是落实乡镇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重点产煤乡镇要有一名乡镇长主管煤矿安全生产。二是对跨区域开办煤矿和破产重组矿井由县乡政府部门尽快理顺关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县、乡政府要督促所有矿井按要求时限办齐“四证”,逾期仍“四证”不全的矿井必须停产关闭。
(二)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煤炭行业队伍人员素质的提高。要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人员、重点产煤乡镇长、煤矿业主及煤矿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严格管理上岗资格证书的发放,积极引进人才,努力提高煤炭行业队伍人员的素质。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年产30万吨以下的各类小煤矿的矿区范围及煤矿资源储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清理,重点摸清煤矿近期的开采范围和实际可采储量情况,检查其开采范围是否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之内。对超层越界、偷挖保安煤柱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超层越界开采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资源枯竭、无可采储量的矿井,要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凡是在铁路、河流、重要建筑物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等进行“三下”开采活动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