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黔通电[2004]0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我省的电信服务质量,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第6号部长令)、《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以及《
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制度》等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贵州省境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
第四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
(一)根据信息产业部制定颁布的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
(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
(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
(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用户争议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