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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震局关于西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震局关于
西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2]160号)


  西安市地震局修订的西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保证我市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陕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小于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大于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迅速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市辖区内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一)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地震局。
  2.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工程抢险工作。
  3.区县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要迅速派出地震工作组开展震情监视和灾情调查工作,配合市地震局进行震灾评估和地震考察。
  (二)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1.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2.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决定进入震后应急期;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的部门和单位。
  (1)市、区县地震部门要加强震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并将震后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地震现场工作组奔赴震区进行现场震情监测、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并按规定时限将震灾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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