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从事维修经营活动的,将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对经审查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我市维修行业有关规定的,限期到交通部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审批手续,方可继续营业;对经审查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大企业自身技改力度或与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实施联合、重组,形成连锁化经营,经技改或重组后达到资质条件的,允许其继续经营;对拒不按规定取得维修经营资格却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将坚决取缔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予以处罚。
2、汽车维修企业要以核定的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从事相应的汽车维修业务。二类维修企业应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汽车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和小修作业,不得超作业范围承担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业务;三类维修业户应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专项小修作业;不得超作业范围从事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作业;从事三位一体或四位一体(即3S或4S)特约维修企业必须达到一类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已从事3S或4S特约维修的二类维修企业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改或实施与具备资质的企业联合、重组,达到相应资质条件,在整改期内,必须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其特约服务。
3、配件销售业户必须按照核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以免费安装为名变相从事汽车维修作业,超范围经营的,应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予以处罚。
(二)严格审核维修企业经营资质条件,把好维修市场准入关。
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与其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我市2002年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年度审验将与专项整顿相结合,对全市各类维修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经营资质审核。对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达不到国家开业条件标准要求的;企业管理松、散、乱,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满足维修生产的;经营行为不规范,有维修欺诈行为的;维修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全员持证上岗的;安全生产达不到《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的,将限期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实行停业整顿。对整改不明显,逾期仍不达标的,将强制其退出维修市场,收缴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与工商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查处。
(三)打击欺诈和违规行为,维护车主合法权益
维修企业必须树立品牌服务意识,建立诚信机制,努力为社会和车主提供优质、快捷的维修服务。各类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厂门口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严格执行《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公示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自觉接受社会和车主的监督;按照交通部《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托、承修双方应签订维修合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维修企业必须建立配件采购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担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应按照省地方标准《汽车维护工艺规定》(DB35/T164.1~7~2002)规定的维护项目、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维护作业,并实行竣工检测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车辆竣工出厂,应按规定开具维修发票、结算清单、材料清单和出厂合格证。全市各类维修企业,务必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执行行业有关规定,在专项整顿期间,自查自纠,确保维修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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