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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厦门市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开展厦门市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厦交运管[2002]5号)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维修行业形象,切实维护广大守法经营者和车辆用户的正当权益,努力提高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确保车辆道路行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让车辆用户用上“放心车”。根据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交运安[2002]190号)(以下简称《维修专项整顿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维修行业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维修专项整顿通知》的要求和全省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顿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我市汽车维修市场存在个别无证经营,以免费安装配件为名变相非法从事汽车维修作业,维修企业经营行为和维修质量等社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加大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控力度。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整顿经营条件不达标和经营不规范企业;建立诚信机制,完善行规行约,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强化维修质量监管,重点打击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的行为,树立规范作业意识。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顿,打击非法经营,净化汽车维修市场。加快引导企业结构调整,建立诚信维修氛围,力争一、二类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全部达标,维修企业的维修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执行省地方标准《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实现工艺标准化,作业规范化,维修质量明显提高,维修质量投诉率在千分之一以下。执行《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维修工时,维修单价实行公示制。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和维修收费混乱现象得到遏制,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汽车维修行业形象明显改观。
  二、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取缔非法经营,建立良好的维修市场秩序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户的经营资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997)的技术条件和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有关规定,经交通部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证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后,方可按照核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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