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计委关于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二、要进一步加强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办法组织实施。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进行统一安排,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特别是农业、林业、水利、司法、公安、工商、民政、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教育、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部门所有涉农价格和收费单位建立公示制度的工作。
  各级计划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提出本地区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和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切实加强对公示工作的指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抽调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干部,深入农村第一线,了解掌握公示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做法及成效,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执收单位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经验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计委报告,2002年12月底前向省计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
  三、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原则、办法、程序和纪律等要求执行。乡镇政府、村级行政组织的综合性公示栏,应将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涉农价格和收费作为主要公示内容。包括涉及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农机服务、有线电视收视等收费及水、电等价格。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收取的乡统筹、村提留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及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规定实行公示。我省已完成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的税收也应同时进行公示(目前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市、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的公示栏(牌)应预留相应的栏目)。公示栏的样式应按《云南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牌)》(见附件),并结合公示内容以县为单位统一规定。其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规范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以地、州、市为单位统一规范设置。同时建立起公示栏管理、维护责任制。
  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执收单位,也要在各执收点按照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及公示制度的要求,对所执收的收费和价格项目、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等内容予以公示。
  (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防止将越权定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之机,向农民强行集资、摊派、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对授权各地制定的收费标准(包括在规定幅度内制定的),公示时按当地根据规定权限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同时应将省以上有权机关名称及相关文号一并公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