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2]1188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计委:
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三乱”,保护企业、农民和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分关心的问题。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也是价格部门从我国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到的价格工作坚持为“三农”服务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用重大、意义深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家计委有关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必须在全省农村乡镇、行政村全面建立起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推动全省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2001年12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下发以来,绝大多数地州市政府成立了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机构,下发了文件,公示工作正在全省逐步推行。但是,从总的情况看,我省公示工作已经落后于全国。一些地方公示工作进展迟缓,甚至仍停留在文件上。必须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迎头赶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真正提高到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起来。
全省公示工作的目标,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必须在2002年底以前,把涉农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80%以上行政村的公示栏(牌、墙,下同)等设立起来;其余的行政村也要在2003年2月1日以前把公示栏等设立起来,全面完成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同时,各地也要按照省政府云政发[2001]172号文件的要求,在2003年底以前建立起城市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