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和市、县(市)、区共同投资,原按投资比例分成的省级企业所得税,下划到市、县(市)、区,作为中央与市、县(市)、区分享收入,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市、县(市)、区金库。
5、除上述以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原在省级征收的,作为中央与省分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原在市本级征收的,作为中央与市分享收入,按规定的分享比例缴入中央与市金库;原在各县(市)、区征收的,作为中央与县( 市)、区分享收入,按规定的分享比例缴入中央与县(市)、区金库。
(二)分享比例
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市、县(市)、区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 60%,省、市、县(市)、区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按中央规定,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另行确定。
(三)所得税收入基数核定
1、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入库 数为基数,同时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退库及所得税收入混库等作相应调整。对在税收级次清理中发现的市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入县(市)、区金库的,要相应调整基数。
2、地方企业所得税以推算的2001年数据为基数。根据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和2001年1-9月份地方企业所得税入库数比上年同期增长率核定。对2 001年1-9月份入库数比上年同期增长率为负数的县(市)、区,以2000年地方企 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对推算出的基数比2000年实际入库数增长率超过23%的,按23%计算(省核定我市基数比2000年入库实绩增长23%);
对推算出的基数超过2001年入库数的,以2001年入库数为基数。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县(市)、区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核定 数额,市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地区的基数上解。
(四)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期,按各地上划中央收入减去中央下划地方收入之差计算。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与2001年财政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
省根据所得税收入分享范围及分享比例情况,相应调整了省对各地原定的地方财政收入 基数,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同口径调整后,市、县(市)、区地方财政收入增量上交等仍按省政府苏政发[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中央通过结算另外返还市、县(市)、区的2001年地方所得税收入基数,比2000年增长部分,省仍按苏政发20013号 文件规定集中20%,实行定额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