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政发[200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省政府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02]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各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遵循中央、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精神,在稳定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与各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地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各县(市)、区协调、平衡发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按照中央、省所得税分享改革内容及办法,保持财政管理体制的稳定,只对所得税分享改革引起的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变化做出调整。
2、以2001年为基期,核定的基数基本与地方实际水平保持一致,基本保证地方既得利益。
3、市不集中各县(市)、区的收入和财力。
4、所得税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市统一,保持财政管理体制规范性和合理性。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
1、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及跨地区经营集中 纳税的石油石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继续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金库。
2、中央按相关因素划分给我省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共享收入,分别缴入中央与省级金库。
3、中央下划的金融与保险业、烟草加工业、烟草公司及烟草品牌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网,国税征收部分)、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分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原省级企业所得税(不含省按投资比例分成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分享收入,按规定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