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冀政办[2002]19号 2002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正确处理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精神和《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下同)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 村级集体财务收支,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管理和村级所有、委托乡镇代管的双层财务管理体制。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规范、民主、公开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村级财务收支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六条 村所有集体资金都应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村级集体资金主要包括:
(一)以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
(二)村级范围内筹资收入;
(三)发包、租金、拍卖等上交收入;
(四)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五)土地补偿费收入;
(六)扶贫救济款收入;
(七)国家、单位及个人等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财政转移支付款、补贴、资助、捐赠款;
(八)清收的各种欠款及利息,各种借贷资金;(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村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等村集体资金要按村设账,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村级三项费用被截留、平调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