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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渤海集团长清热电厂供汽价格的批复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渤海集团长清热电厂供汽价格的批复
(济价格字[2002]262号 2002年10月30日)


长清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确定渤海集团长清热电厂供汽价格的报告》(长价管字[2002]第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住宅、学校、托幼园、所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每采暖季每平方米17元;
  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每采暖季每平方米19.80元。
  二、长清供热中心用于居民住宅、学校、托幼园、所采暖用蒸汽每吨60元;用于非居民采暖用蒸汽每吨70元。
  三、工业用蒸汽每吨75元。
  四、供热时间为140天,当年11月5日至次年3月25日,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度。
  五、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做好供热价格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供热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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