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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意见

  (一)集中清理阶段(2002年12月15日-2003年1月15日):针对债权银行提交的逃废债企业名单,召开银行、企业及主管部门三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分析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方法步骤,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行动,本着实事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逐家见面,逐户排查,分类鉴定的办法,对逃废债企业重新清理登记。
  (二)督查整改阶段(2003年1月15日-2月底)。针对排查认定有逃废金融 债务行为的企业,重点查处利用企业重组改制悬空债务,利用企业分立、重组转移资产,利用企业租赁、合资重建新企业等逃废债的不规范行为。尤其要对7家已认定的典型逃废债企业,一户一案抓整改,分类处理抓落实。对有争议的个案,该复查的要复查、该纠正的要纠正。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查,特别是对重点企业个案加大整改力度,做到能落实的债务 取清收一批,清收无望的债务力争核销一批,能执行的债务坚决执行一批。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3年3月1日-3月25日)。落实金融债务专项整治 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前段企业改制中金融债务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认真组织回头看。对在完成改制中落实债务比较好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对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继续蓄意逃废金融债务的典型案例,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县(市)、区要于3月底之前将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确保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上下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确保一方金融安全。
  (一)要积极支持债权金融部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市经贸委、体改办要把企业改制 破产计划通报给金融机构,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前要听取债权金融部门的意见,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处置要征得债权金融部门的同意。在深化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要由债权金融部门确定专人负责联系落实在这些单位的债权债务,做到事前衔接、事中协调、事后反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二)要强化约束机制。对不能提交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的拟改制企业,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改制方案,工商部门不得为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产权 变动方案。对有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法院、经贸委、体改办、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首先落实好金融债务,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制止企业逃废债务、保护金融债权问题的各项规定,坚决防止发生新的逃废债务行为。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债权联席会议的制裁功能,向社会公开曝光失信企业,使失信企业为其作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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