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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协调区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审批的,市规划局在最终成果上报之前,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并附设计任务书和最终成果评审结论。市规划局在正式成果上报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协调区的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编制并报市规划局审批的,各区政府在规划上报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并附设计任务书和最终成果评审结论。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将初步审批稿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市规划局在正式批复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第五条 核心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程序
  核心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由市规划局审批。建设单位和个人按《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事项,市规划局在受理收件时,抄告市浦江办。
  (一)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按批准的规划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管理要求,并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市规划局在回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市浦江办参与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市规划局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当原核定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有关管理要求需要调整时,市规划局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
  (二)属于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按批准的规划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管理要求,并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市浦江办参与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市规划局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当原核定规划设计指标和有关管理要求需要调整时,市规划局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
  第六条 协调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程序
  协调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按《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市府沪府发(2002)18号文有关规定,由市规划局或区规划局审批,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或区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事项。市规划局或区规划局在受理收件时,抄告市浦江办。
  (一)协调区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参照核心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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