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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黄浦江两岸综合
开发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规法[2002]7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区规划、房地、计划管理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沪府发[2002]18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两岸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情况通报(29)《陈良宇市长在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的精神和市政府沪府发[2002]15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推进的十一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本市黄浦江两岸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符合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强化政府的协同管理职能,提高对市场和社会服务的质量,加快黄浦江两岸经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实现“世纪精品”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结合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黄浦江两岸规划红线范围内(包括核心区和协调区)的地区规划、土地计划和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审批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市和相关区的计划、规划、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实施管理,依法受理审批申报事项。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浦江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行使综合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实行内部协调和征询制度,配合上述各部门参与部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程序
  (一)核心区详细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统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局在设计任务书下达和最终成果上报之前,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市规划局在正式成果上报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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