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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恩施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恩施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2]102号 2002年11月20日)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恩施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2]13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恩施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中介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用。
  二、土地转让交易服务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见附件)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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