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恩施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2]102号 2002年11月20日)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恩施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2]13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恩施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中介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用。
二、土地转让交易服务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见附件)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