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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编制的成都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编制的成都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府发[2002]6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国函[2001]169号)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在2005年前实现岷江、沱江水质按功能区达标,还两江清水的指示,市环保局编制出了《成都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经研究,市政府同意该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成都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


  为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国函[2001]169号),结合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以及从严控制流域性水污染、城市大气污染的实际情况,编制成都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2到2004年,全市1883家工业企业分期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
  2002年,全市659家工业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污染物。
  2003年,全市659家工业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污染物。
  2004年,全市565家工业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污染物。
  2005年,巩固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成果,接受上级部门的考核验收。
  二、管理及实施原则
  2000年,市及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达标的具体规定,已对全市1883家工业企业实现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进行了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为积极推进工业企业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仍按市及区(市)县分级管理原则,城区市管企业由市级环保、经济等部门督促、并予以实施;城区区管企业由各城区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督促、实施;郊区(市)县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工业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的相关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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