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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一)初审。经办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申领单位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和提供的情况及文件资料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登记。符合办证条件的,填写收费许可证副本,做到工整、准确、详细、完整、不涂改。有收费期限的,须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年审记录”栏目和《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备注”栏目内注明。
  (二)复审。科室负责人要对文件资料是否齐备、初审意见是否正确、填写是否规范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方可签字或加盖审核人、负责人印章。
  (三)发证。在《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分别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后,颁发收费单位。
  五、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工作。收费单位要求更改单位名称、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期限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交原发证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对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包括取消、转性、降低标准、执行期满项目),各级物价部门应在收到文件或做出正式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收费单位,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对应项目上加盖“此收费项目于××××年××月××日起停止执行”印章。
  六、严格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单位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的、未经发证机构年审并加盖年度审验章收费的、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以及违规收费尚未处理结案的,物价部门应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出具《暂扣(吊销)〈收费许可证〉通知书》。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地要建立收费许可证办证登记制度和文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收费单位收费管理档案。收费许可证办结后,要将《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文书等集中存档。逐步推行收费许可证微机管理系统。
  八、加强系统内部考核。各地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定期开展系统内部的考核、培训。要采取内部检查和收费单位抽查等方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下级物价部门不按程序办证或管理不规范的,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完善;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指导或责令纠正。
  附:1、《收费许可证办理登记表》(略);
  2、《收费许可证》办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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