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病情监测,掌握综合信息。各专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各病的监测方案和办法,做好病疫情监测,包括碘、硒盐质量监测,分析、预测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趋势,正确指导防治工作。
4.及时总结经验,科学评价防治效果。对各病种防治效果,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控制标准和省上的具体要求,进行阶段性科学考核评估,及时总结防治经验,调整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防治策略。
(二)组织措施
1.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行为。地方病防治是各级政府的职责。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好坏,作为各级政府领导任期内的责任目标政绩予以考核。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三个代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建立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地方病防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水、搬迁等重要防治措施,政府要直接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按照《
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规定,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地方病重病县要按照陕西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中理顺和明确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的通知》陕地领发[2001]6号精神,设立地方病防治办公室,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思想素质、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其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给政府当好参谋,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好地方病防治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2.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属于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对于相互扯皮、推诿,致使政府确定的“十五”地方病防治目标不能如期实现的部门,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卫生部门要提供准确的病情资料,提出防治措施,开展病(疫)情监测,做好现患治疗和宣教、培训、科研等项工作。水利部门要把防病改水,特别是防氟改水列入工作重点,按照“十五”防氟改水计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县水利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商定、逐级向市水利部门编报年度改水计划,保证如期完成任务。盐业部门要加强食盐专营和计划管理,加大私盐稽查力度,保证在全市范围内合格碘盐和卫生部门确定的大骨节病病区合格硒碘盐的供应。农业畜牧部门要认真做好畜间布病防治工作,稳定控制畜间布病。扶贫部门要将扶贫工作与地方病防治相结合,扶贫项目要向地方病防治倾斜,将地方病重病区搬迁纳入扶贫异地开发规划,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病区搬迁任务。教育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配合卫生部门搞好地方病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工商、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盐业部门抓好食盐市场管理,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