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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在1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或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上级规定对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实施相关的保险业务,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

第九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学校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要求,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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