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查体。学校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章 校园秩序安全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学校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加强幼儿接送管理。不得将幼儿交给素不相识的人,不得将晚离园幼儿交传达室人员代管。
  学校下课或放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
  学校应与公安交通部门协作,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住校教师、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严禁招收住校生。严禁学校租用或变相租用当地民房作为学生宿舍。
  教师不得将异性学生单独带到宿舍进行谈心或辅导。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