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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的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的福利企业
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2002]296号)


昆山市、吴江市、张家港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市国税二分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二十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如下:
  一、新办的福利企业(共3户):
  1、昆山长风传感器厂
  2、昆山市金星镀锌厂
  3、昆山市好孩子儿童用品厂
  二、变更的福利企业(共17户):
  1、张家港市明珠车辆部件厂
  2、张家港市巨桥祥达毛纺织厂
  3、张家港市东莱福利毛线厂
  4、张家港市石化管件厂
  5、张家港市卫星化工厂
  6、张家港市三兴脱模剂厂
  7、张家港市澳洋精纺厂
  8、张家港市飞腾化纤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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