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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关于规范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若干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政府关于规范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若干问题的通知
(合政[2002]177号 2002年11月1日)


各县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因多头分散处置企业资产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国有、集体企业存量资产在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中的作用,促进产权交易工作与全市经济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经研究决定,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或兼并、收购,应该立足于整体盘活资产,并统一在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组织交易。通过存量资产的整体转让,重点引进工业、高新技术和大型商业流通等项目。在企业产(股)权整体转让过程中,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市产权交易中心应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组织交易;对不具备整体盘活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的产(股)权,经批准可在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分散处置。财政、规划、工商、土地、房产、环保等部门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交易各方做好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后的相关产权变更或出让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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