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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2002年11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提高维修质量,保障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维护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汽车维修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包括汽车美容、汽车施救)、摩托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客运车辆安全例保检查的企业或业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维修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汽车维修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保、计划、税务、劳动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汽车维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汽车维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技术等级审核;
  (三)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交流;
  (四)对汽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监督营运车辆定期二级维护,评定车辆安全营运技术等级;
  (六)对汽车维修从业人员技术培训的管理;
  (七)调解汽车维修质量纠纷。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汽车维修技术资格分类:
  (一)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维护,专项修理;
  (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汽车维护,专项修理;
  (三)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可以从事汽车小修,专项修理。
  专项修理包括汽车美容,汽车施救修理,汽车快修,车身修理,涂漆,调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及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理,四轮定位修理,车窗玻璃维修安装,空调机修理、暖风机修理,喷油器、喷油泵、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汽车零部件修理,换油维护等。
  摩托车维修分为摩托车修理和摩托车维护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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