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济、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违反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的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不保护局部利益;
(三)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规章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送审、公布、解释、备案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协同做好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须在每年十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下一年度要求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项目,并对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协调论证、综合平衡,拟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