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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8日)


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贵阳市开展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开放试点工作的批复》(信部电[2002]435号)我局决定从11月起,在贵阳地区组织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放开、管理的试点工作。为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和服务朝着标准先进、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根据《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1]411号)精神及本省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贵州省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及ISP必须于2002年11月30日之前将本企业的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运营情况报贵州省通信管理局(附件)。同时,还应报送本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宽带用户驻地网接入公网服务的单位名称、地址等相关资料。逾期未报的,在正式办理相关业务许可时将不予受理。
  二、在《办法》公布前已建或在建的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单位,应当在2002年12月31日前,依照相关规定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的,将通知公众电信网络运营单位中断其接入服务。
  三、拟在贵阳地区开展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业务的单位,参照《办法》的规定向贵州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四、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及运营;公众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接入公网服务。
  五、公众电信网络运营单位,在受理新的宽带用户驻地网接入公网申请时,要严格把关,按照《办法》的规定,需持有我局颁发的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并经测试合格后,方可为其提供接入公网服务。
  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宽带用户驻地网试点工作,积极配合,随时向我局反映在试点工作碰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局要求的相关统计资料。
  七、本次试点工作至2003年7月止。试行期满后,按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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