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20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郑各单位:
为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的有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全面建立包括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政府实施的廉租住房在内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住房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社会保障工作。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市政府批准建设的,以微利价向具有我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出售的普通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就划拨地块的位置、面积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按郑政[200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房价审核费、房产交易服务费;
(二)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墙改专项用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对其他未列入的有关费用,属于行政性的收费予以免收,属于服务性的收费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