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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本市散装水泥》的意见

  (二)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内、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和“一城九镇”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市重点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其他城镇应积极准备,至2003年12月31日起所有城镇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砌块生产企业和二、三级预制混凝土构件厂等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他制品生产企业到2003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四)持有进沪水泥“准用证”的外省市企业进沪水泥散装率2002年应达到15%,以后每年提高15-20个百分点,至2005年达到70%以上,作为“准用证”年检考核条件之一。
  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为限制生产、使用袋装水泥,鼓励生产、使用散装水泥,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市财政局、市建委印发的《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建[2002]111号)的有关规定,市、区(县)散办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
  (一)各级散办要加大对本市水泥生产厂销售袋装水泥征收专项资金的征收力度和拖欠专项资金及逾期贷款的催缴、催还力度,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长期拖欠贷款的单位,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缴、追讨。
  (二)根据国家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地方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规定,市散办可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等单位,对使用水泥的建设工程项目及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等单位,按规定征收专项资金。
  各区(县)散办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专项资金代征单位,加大向袋装水泥用户征收专项资金的力度。
  六、散装水泥监管
  (一)混凝土搅拌站、构配件生产厂、预拌砂浆、混凝土砌块、矿渣微粉等生产企业及施工现场使用散装水泥的检查工作主要由市散办、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市安质监总站等部门具体负责。对违反使用要求的由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市、区(县)散办应会同技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计量、环保等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致使质量不合格、计量不准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依法处理。
  (三)本市散装水泥生产、中转、混凝土搅拌站、构配件、预拌砂浆、混凝土砌块、矿渣微粉等生产企业,应按国家及本市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企业所在市、区(县)散办报送统计报表,区(县)散办将统计汇总报市散办,市散办将统计汇总及情况分析,报送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和国家散办。对不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单位,由市、区(县)散办责令限期改正,二次未报的,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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