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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取消管道焦炉煤气最低流量收费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取消管道焦炉煤气最低流量收费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2]277号 2002年11月18日)


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
  你公司《关于取消管道焦炉煤气最低流量收费的请示》(济管气字[2002]37号)收悉。自1996年收取管道煤气最低流量费以来,补偿了管道自然耗气和管道设施腐蚀,减少了企业成本负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管道燃气用户大量增加,为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价格和收费行为,更好的为用户服务,提高企业信誉,树立企业新形象,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停止征收焦炉煤气最低流量煤气费,按用户实际抄表气量据实收费。
  上述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济价工字[1996]79号文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气收取最低流量费标准和济价工字(1997)第25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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