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
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2]832号)
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城市规划政务公开的要求,我局在总结近几年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结合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并请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按照市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示意图)是指,能够基本表示经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总平面布置的简略图。
第三条
经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都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公开建设工程示意图。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以及无公开意义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报送按照本规定要求绘制的建设工程示意图草稿一份。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发一份纸质建设工程示意图。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制作建设工程示意图,并负责公开。
第五条
建设工程示意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
(一)批准建设的拟建建筑物,并标注名称(符号)、层数和总高度;
(二)建筑基地内已建建筑物;
(三)建筑基地内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待建建筑物;
(四)建筑基地内的垃圾房、停车场、变电站、地下车库等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