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安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291号 2002年11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属在我市辖区内的各支公司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就地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纳税申报,在2002年底前暂不就地预交实现的税款,统一由青岛分公司汇总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