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沪人[2002]14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从事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企业效绩评价质量,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统[2002] 5号)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对企业效绩评价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许资格制度,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以下简称评价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资格证书》,经登记后,从事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共同负责本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评价师实行全市统一考试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市国资办负责编制考试大纲、指定培训教材、组织命题,以及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国资办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八条 获准在本市就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参加资格考试:
(一)在本市资产评估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