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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淘汰、报废、下线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及准运证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制度。准运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或调拨证明。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应当持有当地专卖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购货凭证。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货同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伪造、涂改、复印、过期的准运证的;
  (二)使用超越有效权限签发的准运证的;
  (三)重复使用准运证或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准运证核定的品种、数量、规格及调入、调出地点不符的;
  (五)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六)运输、储存的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渠道购货的合法有效凭证的;
  (七)运输过程中因故需租用仓库中转,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并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根据举报,可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场所进行强制检查。
  (三)在依法设立的民航、铁路、公路、水上等检查站或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检查站,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摘抄、暂扣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准运证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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