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修改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2002年1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非烟”是指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营行为包括: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收购、进出口贸易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昆明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拟订本行政区域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