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丹东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2]129号 2002年11月12日)
丹东市物价局:
《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丹价字[2002]32号)收悉。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2]29号)有关规定,经核查,丹东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已采用电子化和专用标准考试道路,同意丹东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次10元。
2、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费(含考前辅导费):每人次90元。
3、场地驾驶考试费:不分车型,每人次200元,摩托车每人次60元。
4、道路驾驶考试费:汽车类每人次260元,摩托车每人次80元,其它车型每人次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