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金融卡缴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124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缴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卡缴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简化申报手续,提高办税效率,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金融卡缴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卡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某一金融单位开立金融卡(账户)并与之签订《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后,在申报纳税期内,由金融单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费直接从纳税人金融卡(账户)中划缴税款而完成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金融卡缴税适用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种,未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种由纳税人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四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与有关金融单位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推广金融卡缴税方式,逐步提高纳税人金融卡缴税的覆盖面。
第六条 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金融卡缴税方式申报纳税。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金融卡缴税方式申报纳税应填写《金融卡缴税申请审批表》,确认授权划缴税款的金融单位和金融卡(账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