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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5日)修改

郑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2002年11月1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2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财经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与本市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接受财政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应由其负责的监督检查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也可以对应由下级财政部门负责的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审计、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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