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
对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市对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市对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2]6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市对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明确分享范围,确定分享比例,进一步规范市与各区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各区之间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保持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稳定;坚持不挤不占,保持省对我市的所得税基数核定办法基本不变,同时,按省办法核定的所得税基数超过2001年实际入库数的,保证2001年既得利益;在中央和省下划的企业中,选择部分对我市经济影响较大的企业作为市级重点企业,与其他市级重点企业一起,将收入保留在市本级;除市级保留的重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中央和省下划的其他所得税都下划各区,充分调动各区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
1、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地方不参与分享。
2、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级企业(详见附件1)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级分享收入,市、区不参与分享。
3、省直宣传文化企业(详见附件2)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级分享收入,市、区不参与分享。
4、选择电力、烟草、铁路、电信、路桥等部分重点行业和企业作为市级重点企业(详见附件3),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其他市级重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起,作为中央与市本级分享收入,各区不参与分享。同时,对新增加的市级重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也上划为市本级收入,并相应调整各区的财政补助(或上解)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