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军事理论课计划
1. 2003年7月前,本科院校33%;
2. 2004年7月前,本科院校58%,专科学校15%;
3. 2005年7月前,本科院校100%,专科学校45%;
4. 2005年底,普通高等学校100%。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列入教学计划和教学评估体系。其内容包括技能训练和理论教学两部分,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在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训练时间2—3周,设1个学分。军事理论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教学时间36学时,设2个学分。训练内容按《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暂不进行军事技能训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先开设军事理论课程。
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统一纳入社会主义实践课程进行。内容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7—14天,其中集中军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具体内容和课时按照《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四、学生军训工作各项保障
要加强经费保障。根据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财政部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根据工作实际予以安排;省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各市、县(市、区)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的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按校内训练每人150—200元、校外训练每人200—250元标准计;高级中学军训工作经费,由学校纳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除军训期间发生的食宿、 服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向学生收取外,不得违反“一费制”的规定(粤价〔2002〕221号、254号),再向学生直接或变相收取军训费。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官兵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以及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改变经费使用范围等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