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劳动、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员学习期满后,按规定参加结业考试,合格者由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社会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连续一年没有招生,超过一年没有申请结业考核或技术等级考核的,按自行停办处理,取消办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及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学员入学注册制度。注册项目包括学员姓名、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身份证号码、照片、家庭住所、所学专业、技术等级等。
第二十四条 学员不能坚持学习的,可按下列标准退学费。
(一)学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开课5日内退全部学费50%;10日内退全部学费的30%;超过11日不退学费。
(二)学期在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至半年以内的,开课10日内退全部学费70%;20日内退全部学费的50%;30日内退全部学费的30%;超过31日不退学费。
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 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配置和任职条件:
(一)校长(主任):专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65周岁以下,从事职业培训管理5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教学管理人员:1人以上,专职不少于1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培训与教学管理5年以上,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三)办公室人员:1人以上,专职,不少于1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财务管理人员:2人,具有会计证。
第二十六条 社会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配置和任职条件(以40人教学班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