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与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五)有与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地、教学设施、实习设备。
(六)有与培训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七)有必要的筹建费用。
(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管理制度包括:
1、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2、教学管理制度;
3、教师管理制度;
4、学生管理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
6、安全制度;
7、学籍管理制度。
管理档案包括:
1、校务日志;
2、校机构及教职工名单;
3、固定资产登记表;
4、学员入学及毕业生名册;
5、办学规划,总结;
6、学员信息反馈簿;
7、来信来访登记簿;
8、意见簿;
9、学校大事记;
10、上级下发和本校文件。
(九)租借的办学场地,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契约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六条 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按其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培训层次和类别明确表示。凡独立设置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用:“XXX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冠名应用“XXXXXX职业技能培训班”。凡需冠名“哈尔滨市”、“哈尔滨”等字样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凡举办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由办学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申办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办学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三)办学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及街道办事处,所在派出所证明。
(四)拟任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负责人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
(五)办学场地的证明。
(六)办学资金的证明。
(七)其它必要材料。
第九条 举办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办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由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