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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正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城市建设系统、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市属各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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