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和协办处室收到《催办通知书》后,负责人应亲自督办,督促承办人在催办期限内办结,并将延误原因、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督办组。
第五十三条 督办组发出《催办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超时审批项仍未办结的,督办组发出第二次《催办通知书》,并视情况报有关领导。第二次催办后5个工作日还不能办结的,经厅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厅领导批准后对办理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 督办组对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协办处室被书面催办的次数进行登记和汇总,作为对业务承办处室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五十五条 对重要行政审批事项和领导有重要批示的申请事项,督办组实行不间断跟踪督办,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十六条 定期发督办通报,对按时或提前、优质办结的予以表彰,对超时未办、超时不办和不按要求办结的给予批评。
第九章 奖惩规定
第五十七条 窗口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勤政务实,廉洁奉公,高效、优质地处理好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办理人员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
1、严格遵守本规定,热情服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受到单位好评的;
2、主动创造条件,克服困难,提前、优质办结的;
3、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避免工作中的差错、漏洞的;
4、谢绝吃请、拒收或上交礼品,顶住人情干扰,严格按法规、政策处理的;
5、其他有廉政勤政、提高办理效率突出表现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1、违反本规定,私自将申办单位的人带到窗口服务中心或其他场所商谈办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2、办理期间私自约见申办者徇私办理的;
3、在资料递送交接过程中,不按规定登记、签收、保管,造成资料丢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