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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二条 广泛、深入宣传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办理的目的和意义,公布办理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和方法。
  第四十三条 印制并广泛散发窗口办理资料,在窗口服务中心放置,供申办者自由取阅。
  第四十四条 设置电子滚动屏幕,及时公布办理情况,宣传公示行政审批内容。
  第四十五条 对新上岗人员或在岗未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窗口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尽快掌握窗口办理内容、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对业务不熟或多次出现差错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要离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合格者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接受群众对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办理情况和廉政勤政问题的投诉。意见箱设于省建设厅一楼大厅,电话号码对外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公布办理时限、办理程序、规章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应该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应该作为而作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河北省建设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文督办

  第四十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督办实行三方负责制,即行政审批办公室督办组(以下简称督办组)、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共同负责督办。督办组负责总体上督办,对办理全过程跟踪、督查。业务牵头承办处室负责协调、落实。协办处室负责对本处室承办过程负责,确保按时限办理。
  第五十条 督办组通过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跟踪监督,随时了解办理情况。公文督办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并按领导要求随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 督办组在办理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内,向业务承办处室发出口头(电话)催办通知,也可由计算机按程序自主提示,对期满未办结的申请,督办组到期后5日内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超时行政审批事项,督办组同时向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发出《催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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