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常接待是对申请者进行的礼节性的接待。
第三十二条 所有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对各类来访,都要热情接待,礼貌用语,诚恳办事。
第三十三条 业务处室负责人要重点接待业务办理来访。遇有重要来访,可临时安排厅领导接待。
第三十四条 来访须预约,包括提前约定(来人、来函、电话均可)和现场登记约定。
第三十五条 来访者预约须表明身份、单位,并简要说明约访事项(留下联系电话或通讯方式)。预约可提出被约访人、约访地点、约访时间。但最终须经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安排和被约访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来访者提出约见申请后,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及时与被约访人联系,确定约访地点、时间,并答复来访者。特急约访和现场约访应即时答复;较急约访和预约期短的约访,应于来访者提出约访时起半个工作日或12个小时内答复;一般约访和长期约访应视情况及时答复。
第三十七条 被约访者不同意会见或不同意会见的时间、地点、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及时通知来访者,或重新调整约访内容、时间、地点。
第三十八条 已确定和安排的约访,原则上不得改变,确有客观原因需改变的,经行政审批办公室同意,可重新安排或变更时间、地点,但此后不得再变。
第三十九条 不遵守约访规定,擅自约见、会见,影响办理秩序的,可取消约见资格。
第七章 配套措施
第四十条 配套措施包括查询、宣传、培训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查询分为电话、触摸屏查询和网上查询。采取触摸屏、电话语音应答式、网上自动查询系统,方便申办者及时了解申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待电话查询,有重大情况的须记录电话内容,能解答的及时解答,不能解答或需专门处理的,交有关领导批示后,按批示意见送有关业务处室处理后,答复来电者。设立触摸式查询系统,提供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