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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四条 处室之间传递、转送时,业务处室收件人员应及时签收并在计算机中确认。不及时确认的,送件人员在收件人员收件后,可代为确认。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员的处理意见递交处室领导审批后,未获批准需重新办理的,须在原定办理时限内处理,无特殊情况,不另行延长办理时限。
  第二十六条 有正当理由需延期的,经行政审批办公室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需延期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承办处室应提前5日向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延期,行政审批办公室批准后,在计算机上重新确定办理时限。

第五章 办理协调

  第二十七条 业务承办处室要与窗口服务中心密切配合,协商办事,加快办理进度。
  第二十八条 业务承办处室内部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业务承办处室负责人协调解决。处室之间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协调解决。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协调有困难的,可报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分管厅领导协调解决。特别复杂、重要的问题,或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由业务牵头承办处室报主管厅领导协调解决,仍解决不了的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协调。
  第二十九条 业务牵头承办处室有权召集协办处室开会研究、布置办理任务。必要时,可召集相关处室集体办理,现场办理或现场解决问题。各相关处室要服从和配合业务牵头承办处室的协调,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办理。
  第三十条 业务承办处室要主动创造条件,克服办理中的困难。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理的,要主动向业务牵头承办处室或分管厅领导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共同解决办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 来访接待

  第三十一条 接待分为业务接待、来信来访接待和日常接待。
  1、业务接待是指行政审批事项在承办过程中,承办者需要申办者说明或解释疑难问题、补充有关资料,或需现场勘查等,须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经行政审批办公室同意后,可由业务承办处室安排。
  2、来信来访接待是指申办单位通过来信或来访,对办理者或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投诉或检举,或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进行政策咨询等进行的一种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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