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服务中心统一发送。业务承办处室不得自行将办结事项交申办者。
2、窗口服务中心将办结的公文按业务类别分别存放,申办者凭回执在取件窗口缴纳必要的费用后,领取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归档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行政审批办公室连同原件、附件及有关资料,交厅有关部门统一归档,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省建设信息中心移交电脑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查处违法违章的行政审批案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确定,由业务牵头承办处室负责确定协办处室的分段时限。办理过程中新增业务类型或原设定分段时限因故需变动的,协办处室可向业务牵头承办处室申请分段时限,经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同意后,报行政审批办公室确认并输入计算机。
第二十条 业务承办处室办理时间,是指行政审批事项进、出该处室之间的时间,其间往返的,各业务承办处室办理的时间累计计算。下列情况不列入办理时间:
(一)受理、拟办、领导审批和需打印、校对的时间,不列入办理时间。
(二)上级部门审批时间和申办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补充资料的起止时间,均须向行政审批办公室督办组备案并输入计算机,方可免计时间。
(三)因交办业务牵头承办处室不准确,而需重新确定交办业务牵头承办处室所耗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行政审批办公室批准,也可不计入办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 办理起始时间从收到行政审批事项之日起计算,办结时间为行政审批办公室收到业务承办处室办结文件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业务承办处室之间的转办资料的时间计算,前一业务承办处室将资料送达后一业务承办处室时,前一业务承办处室停止计时,后一业务承办处室开始计时。待资料转回原业务承办处室时,原业务承办处室累计计时。
第二十三条 办理时间按日历时间计算,最后日期遇法定节假日,则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