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窗口服务中心将拟办意见、业务牵头处室、协办处室及其办理时限录入计算机后,及时将资料分发到相关业务承办处室。需两个以上业务承办处室办理的,将主件送第一顺序的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同时将复印件送其他协办处室,以便其他协办处室提前介入。
6、行政审批事项分送、转送中的每一道手续,都应办理严格的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 承办
1、业务承办处室在收到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分发至具体承办人员。如发现确定的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协办处室不准确,应于2日内向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另行确定。
2、承办人员在要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资料不齐、附件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需在电脑上标明缺件名称、类型、数量,并立即告知行政审批办公室,由行政审批办公室通知申办者。
3、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需申办者当面说明情况的,由承办处室向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并商定会面时间,经行政审批办公室电话预约后,统一安排会商洽谈。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各业务承办处室自行商定。需了解情况、补充资料的,由业务承办处室拟出书面要求,交行政审批办公室通知申办单位,并录入计算机。申办单位领取补充资料通知时,需签署姓名、日期。
4、承办人员根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在办理时限内要及时研究处理审批事项,并使用厅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凡可用计算机录入、查询、登记、发证的行政审批业务,有计算机的,必须用计算机操作。办理结束后,在计算机上录入处理意见,由处室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姓名、日期,并录入计算机后,再转送下一处室或厅领导审批。
5、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须发文的,由业务承办处室拟稿,连同附件及行政审批事项呈批表一并送交厅领导审批,厅领导批示同意后交窗口服务中心公布结果。
6、凡涉及厅属行政审批事项需对外发文,除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外,业务承办处室原则上不直接对外发文。
第十五条 核稿
1、以行政审批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稿,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拟稿,进入厅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报批。需做急件、特急件处理的文稿,由拟稿人提出急度,报行政审批办公室确定。
2、统一登记、编文号、打印、装订、盖印、窗口分发。
第十六条 取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