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窗口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熟练运用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专门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八条 窗口服务中心配备文件录入、查询所需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并设置LED电子公告、触摸式、语音应答式查询系统。
第九条 业务承办处室配备办公用计算机和相关设备,统一使用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实现与窗口服务中心计算机联网。
第十条 窗口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和打卡考勤制度。业务承办处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严格审批纪律。
第十一条 业务承办处室要配备一名兼职督办人员,负责本处室行政审批公文的网上接收、转送、协调、督办工作。
第三章 运作程序
第十二条 遵循办理规律,严格按操作程序运作:
1、收件。包括登记、编收文号、批办、确定办理时限,确定牵头承办处室、协办处室,及时录入计算机。
2、承办。包括处理、审批、督办。
3、核稿。业务承办处室或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拟稿,厅办公室统一核稿。
4、发送。包括送审、签发、编发文号、校对、印发。
5、归档。
第十三条 收件
1、窗口服务中心负责接受申办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统一编号,出具回执,其他业务承办处室原则上不得自行受理。
2、窗口服务中心收到申办事项后,确定业务类别,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凡资料不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但应向当事人说明应补充的材料。二次申报仍缺资料的,也可将资料暂放收件窗口,待补齐资料后正式受理。申办者按要求补齐资料后,收件窗口必须受理。
3、窗口服务中心对受理的事项应及时在计算机上确认,由计算机产生编号后,录入申办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材料清单,向申办单位或个人出具收件回执,注明查询日期、取件窗口。
4、窗口服务中心录入后,按程序报批。特殊事项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确定牵头承办处室和协办处室。